考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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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1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学院(系)、部、处、室: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进行总结性检查的主要形式。良好考风是优良校风、学风的体现。认真备考,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是学生的基本 行为规范,是大学生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全校教工与学生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维护考试权威性, 保持考试公平、公正,维护学校信誉,培养学生诚信品质,确保优良学风的形成。

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校风,切实保证学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考出真实的水平,使考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望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教务处考试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考试前期工作,加强考风宣传,营造严肃、认真的考试氛围。

2.教务处要认真、及时做好期末考试的考场、监考、巡考工作安排。

3.加大对考场的检查监督力度,尽最大努力减少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4.对考试中学生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5.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监考教师、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于考场秩序差,或出现严重事故的监考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6.对于国家、省里组织的统一考试,考前负责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对考试工作进行培训。

7.组织并检查试卷装订、回收,防止错装、漏收试卷。

二、二级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一)考前召开“三会”

1.部门领导班子考试工作会。结合本部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人员考前培训动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试卷分析等;

3.学生考前动员会。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贯彻“防重于治”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反复对学生进行考试诚信 教育和有关的考风考纪的规章制度学习,消除考试作弊动机,倡导“诚信守纪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校园风尚,把作弊等不良意识消灭在萌芽阶段,促使学生自觉 遵守考场纪律。

(二)组织机构

1.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考务领导管理机构,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逐级负责,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按照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对试卷命题、监考、巡考、考场设置、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指导。

2.建立严格的监、巡考制度,对本部门考务工作进行自查。各部门须在每学期十八周向教务处上报部门巡(监)考安排。

3.严格监考人员的选派程序并加强培训,强化监考教师的责任感,监考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要按照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自律意识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监考队伍。

(三)试卷及成绩

1.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要按照《沈阳化工大学教学工作实施细则》、《沈阳化工大学试卷质量评估方案》、《沈阳化工大学课程质量建设工程系列文件》中对试卷命题的要求,认真做好试卷命题及审核工作。

2.要严格试题保密制度,教师或相关人员不得在辅导中进行暗示或圈定考试范围,对泄漏考试内容或扰乱考试秩序者,学校将给予严厉查处。

3.根据《沈阳化工大学关于整顿考风、加强考试管理的决定》的规定,所有试卷必须实行密封流水阅卷。

4.加强试卷的管理工作,所有课程试卷必须按教学水平评估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试卷不丢失、不损坏。

5.任课教师须按照《沈阳化工大学关于成绩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录入学校成绩管理系统。

三、监考教师

(一)职责

1.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循学校《关于整顿考风、加强考试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服从安排,准时到位、恪尽职守。

2.监考教师须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和答题纸。按照《沈阳化工大学考场设置规定》的规定做好考前准备工作,随机编排的座次表要书写在黑板上以备巡视人员检查。

3.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监考教师不能姑息,必须按照《沈阳化工大学考核违规处理暂行条例》及时处理,并将违纪或作弊行为详细填写在《考场记录》中,并必须由该考场两名监考教师签字确认,作为处理依据。

4.对考场纪律混乱以及作弊现象视而不见或对作弊情况隐瞒不报的监考教师,学校将按《沈阳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工作规范

1.所有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布置工作,指定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

2.考试前,监考教师应宣读考场纪律,检查学生证件,活动书桌的桌口前转,将电子产品、通讯工具、书籍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

3.监考教师应准时收、发试卷。

4.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考题印刷不清楚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5.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监考教师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本次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

6.开考30分钟内以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不允许学生交卷离开考场,其它时间学生只有交卷才能离开考场。

7.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应关闭通讯工具,并且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交谈、阅读书报等,不要查询已经答完的试卷,不得擅离职守。

8.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立即停笔交卷,对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不接受其考卷,已经带出考场的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作废。

9.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应对其做出口头警告,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要当即收回其考卷,责令违纪考生立即退场,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班级以及作弊情节报教务处。对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者,也应报教务处。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

10.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清点试卷,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于考试结束后及时送回教务处。

11.与考务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12.监考教师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在前一天向院、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并由院、系(部)另行安排人员监考,预先报教务处,否则按《沈阳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巡考人员职责

各学院(系)、部均要成立期末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考试工作的过程管理。巡考人员职责包括:

1.抽查考生的证件、座位等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合。

2.检查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执行考场纪律的情况。

3.检查考场布置是否规范、考试纪律是否严格等情况。

4.巡考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巡考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教务处。

5.巡视人员应重点加强对考试结束前30分钟的巡视。

6.巡考人员须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

五、学生处

学生处召集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深入地对学生进行考前思想教育工作,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 内容来抓,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模范遵守考试纪律,消除考试作弊动机,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 法的品格。

六、宣传部、团委

1.宣传部、团委积极协助教务处做好考试前的政策宣传等准备工作。

2.团委要利用校园电台播放《沈阳化工大学考核违规处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性文件,积极引导学生,营造公平、公正考试环境。

3.宣传部要利用校报等媒体登载《沈阳化工大学考核违规处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性文件,及时报道有关严肃考风、考纪的相关会议精神,让考生充分了解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考试的严肃性,从而为我校树立优良学风、考风。

4.宣传部在考试期间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大对考试环境的营造。

七、学生管理

(一)学生行为准则

1.正确对待考试,严肃考风考纪,创建良好的考风,杜绝考试违规、违纪的动机和行为。

2.抓紧时间认真复习,迎接期末考试,抓好“复习、巩固、提高”三个环节,真正掌握和理解所学的专业知识,最后取得优异的成绩。

3.作为学生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通过自己的良好表现带动其他同学,做遵规守纪的楷模,为学院创建优良的学风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学生考核违规处理条例

对违反考核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违纪,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通报批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通报批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通报批评;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6.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标记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其他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作弊,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且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手机等通讯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不按要求妥善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考试发卷过程中,交换A、B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材料者,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7.传、接物品、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者,给予记过处分;

8.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在基于Web环境的考试中,打开与考试科目无关的窗口或即时聊天工具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答案雷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4.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5.组织作弊者或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交换试卷、互写姓名、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7.其他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八、保卫处工作职责

1.校内考试期间(包括新生入学测试考试、期末考试等教务处安排的其它考试),保卫人员按照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时间、地点要求,做好考试教学楼的安全、警戒工作。

2.国家、省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辽宁省专升本考试,英语专业四级、八级考试等)期间,选派责任心强的同志协助教务处到上级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交接试卷,并做好护送、守护试卷工作。

3.负责试卷在学校保密室存放期间的安全保密、巡逻工作,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情况。

4.考试过程中保卫处要制定有效的值勤方案,确保考点的良好秩序。

5.协助教务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考生严重违纪或扰乱考场纪律、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

九、总务处工作职责

1.在考前加强对考试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总务处要尽最大努力在各方面给学生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考试环境。

2.加强教室管理,做好教室的清扫,特别是考试的前一天晚上,要组织学生认真清扫一次,保证桌位内没有纸张、纸屑等。

3.在考试前要对全校教室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修,包括桌椅、灯光、黑板、门窗等,认真做好期末考试的支持、保障工作。

十、纪检人员

负责检查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到位情况;负责检查监考人员的工作状况;纠正考场出现的各种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严肃考风考纪,严格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