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并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政府学位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授予学士学位范畴
凡我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招生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资格。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
2.本科学生完成教学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3.学校实行学士学位课程水平审核制度,该制度是对上述基本条件的体现和分解。未通过任何一项水平审核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课程水平审核
1.进行学士学位课程水平审核的课程为下列3类课程,并视情况予以调整。
(1)通识教育类课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II,根据专业不同另加若干门通识教育课;
(2)学科基础类课程:根据专业不同另加不少于6门学科基础课程;
(3)专业方向类课程:专业方向模块中的不少于2门课程;
其中(1)、(2)、(3)款三类课程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2门。
2.合格标准的确定办法
第1条第(1)、(2)、(3)款中三类课程分别按平均分进行水平审核,平均分达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
四、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表现者;
2.未达毕业条件者;
3.未通过“学士学位课程水平审核”者;
4.结业离校者。
五、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由教务科按学位证书填写格式打印学位证书;
2.打印好的证书,清点后经主管校长签字,到学校办公室盖印;
3.学位证书由各学院(系)派专人签字后将本院(系)学生的学位证书领回,并负责发至学生手中;
4.证书发放后若发现错误,于证书生效日期前予以更改,改证时需将错证收回,并盖作废印章,另发新证;
5.对于打印错的证书和作废的证书,不得随意丢掉,清点后保存备查;
6.剩余的空白证书,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违者追究责任。
六、其他
1.本规定从2017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